|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
浙东学字〔2003〕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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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实验实训室建设,加强实验实训室管理,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的实验实训室是教师进行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基地,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重要场所。学院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结合学院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实训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教师、技术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编写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 第六条 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不断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更新实验实训项目,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工艺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和实训;要注意培养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保管、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实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需要,为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研制实验实训装置,开发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例如:培训、测试、计算、检修、加工制作等)。要按材料成本、设备损耗、劳动报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开展校内、校际协作和实验实训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根据专业发展方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要重点地建立有利于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有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相一致的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的实训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实验实训室建立由系(部)提出申请,提交《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任务书》,由教务处审查,并组织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论证会,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院教学学术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实验实训室调整和撤销由系(部)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查,报院教学学术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注意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新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实训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实验实训室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包括对实验实训室基本情况、工作人员、设备物资、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开展社会服务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六条 学院要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实训室的体制与管理、实验实训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实训队伍、环境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实训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的管理按照《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各项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对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应根据实验实训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时间,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检查与评比,总结、交流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根据实验实训室的性质和服务范围,学院实验实训室分为二类:学院直接管理和系(部)管理。 学院直接管理的实验实训室面向全院,设备由教务处专管,各系部共用;系(部)管理的实验实训室主要用于本系(部)承担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管理实验实训室的工作机构为教务处。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管理与协调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结合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督促、检查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情况; 3、制定和实施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有关系部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的申请,组织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论证会和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的可行性论证,拟定和审查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4、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的采购、供应、验收、登记、入库、建帐和库房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报失工作; 6、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的评估检查工作; 7、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并填写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8、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应确定由一位系(部)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工作。 各系(部)可设立实验室主任一人,具体负责本系(部)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选择有—定理论修养、责任心强、实验实训教学经验丰富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实验室主任,由各系(部)任命。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搞好实验实训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组织编制本系(部)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实训室的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工作,研究提高实验、实训室的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系(部)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负责本系(部)实验实训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实训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教师的职责: 1、按照实验实训课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要求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2、负责编写实验实训课的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 3、认真备课、课前在实验员的配合下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的准备工作; 4、实验实训过程中要精心检查、耐心指导、严格要求; 5、课后要认真检查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主动为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服务,认真地做好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 2、努力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熟悉实验实训室设备配置及其性能,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术; 3、掌握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常见故障的排除技术,及时做好设备的例行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高质量地做好实践教学的辅助工作,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4、坚持坐班和考勤制度,及时开放实验实训室,上课前,应至少提前十分钟开门,并提前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 5、上课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上课过程中应经常巡视,检查学生是否遵守实验实训守则,及时为学生排除仪器设备故障; 6、下课后应及时整理实验实训室,下班前应检查仪器设备,切断水电,关闭门窗,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协助教师指导实践教学工作,逐步做到能独立指导实验实训,积极参与编写与整理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 8、负责分管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的申报、领用、验收、安装、调试、维护、修理、报废等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财产(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的账目、保管好相关仪器设备的凭证(领用单、调拨单等),每学期与学院总帐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9、做好实验实训室卫生工作,保持室内清洁,桌面、仪器设备无灰尘、地面无垃圾,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等杂物; 10、每天按时填写实验实训室日志和例行检查维修记录,按月汇总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对各类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级别晋升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实训室 工作条例 ——————————————————————————————— 主送:本院各处、室、系、部、馆,各教研室。 抄送:浙江东方集团公司 ———————————————————————————————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3年11月1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