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学院实验实训室借物登记制度


一、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使用必须依制度办事,科学管理。借用、注销——律凭证办理,不得随意涂改,管理人员变动应有交接记录。

二、仪器借用单作为实验员、教师或学生从保管室借用仪器设备、工具等非消耗性物资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章印齐全,不得马虎。

三、实验员、教师等借出物资时要认真登记,办好检验交接手续并如期归还。过期时实验实训室要注意催还。借用人要爱护使用,如有损坏或遗失,负责修复或赔偿。

四、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出借,如协作单位必须借用,应视仪器、设备的精度与易损情况,由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借,计量仪器一律不出借。借出的仪器要按规定收取使用折旧费,并进行验收。

五、原则上实验实训室的物资不直接向学生出借,应由实验员或实验教师统—借用后交有关学生,如确需学生直接借用,必须经实验教师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借用。

六、对仪器设备等折旧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各自的具体实际制定和实施。

七、对于一次使用后即行消耗、变质或外形不能复原的装置性元器件,无独立使用效能的部件、配件或各种原材料,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核准用量,填写领料单领出。用剩后填写退料单及时退回,保管人员在帐务上及时进行处理,随时保证帐、物相符。